一、政策依據
為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主要內容
儲備糧包括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政府儲備,是指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為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油。企業儲備分為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是指糧食加工企業根據國家和省、市、縣規定建立的庫存。商業庫存是指企業保持經營需要的周轉庫存。
三、工作原則?
儲備糧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市場配置、社會參與,質量安全、優儲適需”的原則。
四、計劃
縣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總量計劃和本縣實際需要,擬訂縣級政府儲備計劃,征求縣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政府儲備計劃應當包括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品種結構、質量要求等內容??h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級下達的政府儲備計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儲備規模。
政府儲備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3至5年調整一次。
五、儲存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政府儲備的總體布局要求,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確定承儲企業。
縣級儲備由縣級儲備直屬企業承儲,也可以通過委托代儲等方式承儲,不得租倉儲存。
六、輪換
政府儲備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優先安排輪換儲存時間較長或者接近不宜存的政府儲備。政府儲備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5年,玉米不超過3年,食用油不超過2年。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政府儲備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向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提出輪換申請,由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建議,經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應當組織承儲企業按照年度輪換計劃,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
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省、市、縣有關糧食宏觀調控政策,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遵循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七、動用
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縣級政府儲備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監測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動用政府儲備,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包括動用政府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應當服從縣政府統一調度。政府儲備動用后,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工作。
八、監督管理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對承儲企業執法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違反合同等情況進行記錄,依法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